陈刚心头一惊,顷良田的契约这可是大手笔,他为官多年,也不过是数十亩田而已,这王爷为了拉拢一个御史,竟举手便以十顷田相赠出,这种大手笔还真是不一般人能做得出来,其实陈刚也知道,这不过是投献而已,这种风气在洪武之初,面对洪武爷的雷霆手段,倒是无人敢动这个心思,永乐后,偶尔有之,一旦被朝廷查出来,也是被治罪的,所以这种风气并没有流行,直到永乐后期,这种风气才在朝廷大官之间慢慢流行起来,到了洪熙年间,碍于皇帝性子柔和,许多官儿一直秘密进行这种风气。品书网

所谓的“投献”,在投献一方,有“妄献”和“自献”两种;在“纳献”一方,有皇族、戚畹、功臣和官绅。“妄献”,系指庶民田地被“奸猾之徒”妄称为“己业”或“无主闲田”奉献给权豪势要;“自献”,系指庶民将自家的田地无偿地奉献给官豪势家,而本身沦为庄佃、佃户或奴仆。

“投献”而“纳献”,表面上两相情愿,但在虚伪面纱掩盖下的是当官的仗着权势,对穷苦百姓的无情剥夺而已,其中尤以皇室、亲王、外戚、勋臣最是厉害,大明皇帝名义上,对大明的土地有绝对的支配权利,而亲王、勋戚享有田土受赐权。朱元璋建国不久,即赐亲王、勋臣、公侯、丞相庄田,又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充禄。后来,由于“诸勋臣所赐公田庄佃多倚势冒法,凌暴乡里,诸功臣不加禁戢”,因此于洪武二十五年“给公侯岁禄,归赐田于官”。但是中叶以后,不仅恢复了赐田制度,而且越演越烈,“或赐或请不可胜计”。勋贵们受赐的“公田”,载在“金册”,并不报官入籍,享有免除税粮和差役的特权。

虽说经过洪武一朝的法律宣扬,法律条文上也有明确的规定,赐田以外的田土一般称为自置私产,应与“齐民一体当差”,但由于贵族的权势,法律很难执行。勋贵“私田”“不肯与民一体当差”的弊病,这种弊端在洪武一朝就有发现,为了避免这种弊端,朱元璋在洪武初年的大明令禁止投献:“凡民间赋税,自有常额,诸人不得于诸王、驸马、功勋、大臣及各衙门妄献田土、山场、窑冶,遗害于民。违者治罪”。

洪武五年戒敕功臣铁榜也严禁“功臣之家受诸人田土,及朦胧投献物业”,规定“凡公侯之家,除赐定仪仗户及佃田人户,已有名额报籍在官,敢有私托门下,影蔽差徭者斩”。

此后,又在大明律重申:“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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