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富不仁义,天下都是这样。(..)所以说是救弊。如果案子是争谁说得错,与其委屈乡官,不如委屈老百姓,这是为了让当官的体面。这么做公平,实则是最公平的,苏州的权势财都在富户大户手中,天下四得其三,贫苦百姓遇事唯一能靠的就是官府,倘若官府是一个愚蠢昏庸之人的官吏,百姓所以靠的官府,怕也没了保障,这时候他们只能自己解决,可面对拥有天时地利人和的富户大户,百姓根本无胜算,这里面固然有天下的不公,但另一方面,也不是没有认为的因素,吴中多刁民,性情凶顽好健讼,一

些刁民读书无望,便充当了讼师,其中的危害,况大人身为知府,平日里断案无数,比我可清楚多了?“

况钟点了点头,所谓的讼师,其实就是帮大户人家打官司的讼棍,朝廷断案单,实则过程很复杂,寻常百姓,倘若要严格规定凡是诉讼活动都必须当事人自行进行诉讼活动,不得有代理人代为办理。除了妇女老幼现任或退休官员及士大夫,可以由家人代为出庭应诉,其他人一律都要亲自出庭。即使是请人书写诉状,代写人也不得对诉讼事实情节有所加减。

从唐代时,对讼师多有约束,并专门设有“为人作辞牒”的律条:“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为人代写诉状要负担诬告反坐的刑事责任。而宋朝法律则直接规定代人诉讼为犯罪,景德二年诏规定:各类人物告讼与己无关的事就要处以决杖“枷项令众”十日。经常为人告讼情节严重的,要上报皇帝,决杖后配军籍。

除了直接替人诉讼外,向人传授诉讼的知识更被视为大罪,南宋绍兴十三年(敕规定:凡是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者,处杖一百。并允许告发。再犯者,不得因大赦减免刑罚,一律要“邻州编管”。从学者,各处杖八十。南宋有一本收录司法官员判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书中专设“哗徒”“把持”等门类,收集了不少惩治讼师的书判。大明延续前朝的规矩,专设“教唆词讼”条:凡教唆词讼或者为别人写作词状时有增减情罪情况的,就要作为诬告罪处理。接受委托人财产酬谢的,计赃以受财枉法罪从重论处,处罚甚是严重,洪武时,讼师倒也安分守己,随着天下承平日久,早些年的约束,早已被人忘记,所以越来越多的讼师为报酬,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委托人想打赢官司他就有办法让他赢,想让人罪名成立他也有办法使人身败名裂。弄得苏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而且苏州讼师还有一大特色,极少是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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