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百四十一)中国式“天命所归”的悲哀

当时的中国君宪论者们之所以鼓吹以无限权力的君主来推五“兀波。从根本上说与他们对宪政的理解有密切的关系。在他们看来,立宪是稳定政治秩序、实现国家富强的手段。立宪的实质是“盖立宪者,国家有一定之法制,自元首以及国人皆不能为法律外之行动,,贤者不能逾法律而为善,不肖者亦不能逾法律而为恶。”那么,立宪政治何以能保证自元首以及国人都能切实信守法制、不逾法律而行动呢?其实这才是最根本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回答直接揭示了宪政的本质所在:宪政其实就是通过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合理安排而达到制约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日的。离开了这个核心问题,就根本谈不上“法治”的意义。而中国君宪说的致命之处也正在这里:完全回避了制约公权、保护公民权利的问题,把保障法制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统治者对法律的信守上。这无疑依然是“人治”的思路。

后人经过总结后认为,君宪论者们的宪政观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简单地以“国富民强”的物质标准来衡量政治法律制度的良善与否,因而对于法治本身其实并无坚定的信念。立宪政治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国家的富强,但是如果一开始就将宪政目标仅仅锁定在片面的物质主义方向上(“富国强兵。”或工业化之类),把宪政当成纯粹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手段、工具而完全无视宪政本身的政治、伦理意义和内在价值。那么其结果势必与立宪政治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所谓“挟**之权以推行宪政”之类的说法,其实正是这种“工具主义。思维的必然产物。

中国政治传统中的君主,其神圣地位与绝对权力的密切关系,大体上说是由两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一是君主的产生方式,其二是视国家为私产的家天下传统。两千多年来。中国历代王朝无不是通过暴力、阴谋夺权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并且总是将“天下”视为君主一家的私有产业,绝对不容他人染指。正是这种“打江山者坐江山。的政治游戏规则决定了君主在中国只能是掌握绝对权力的**君主而不可能是“活菩萨”式的虚君,从而使君主的神圣地位与绝对权力不可分离地紧密结合起来。但是,暴力、阴谋可以夺取权力却不能证明权力的神圣『性』;同时令中国的历代君主们没有料到的是,一旦皇帝的神圣『性』是依靠绝对权力来维护和体现的话,那么这种神圣『性』的基础注定了必然是虚弱的,是外强中干的。越是依赖绝对权力就越是使君主头上的神圣灵光褪『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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